美國商標注冊的“后續攻略”:掌握“不可爭辯性”權利
來源:wxw 發布日期:2023-05-08 瀏覽:101商標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重要資產之一,因此,保護商標的合法性和權益至關重要。但即使商標被成功注冊,也不意味著它不會受到其他人的挑戰或侵犯。因此,在商標注冊后,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商標權益,有必要了解并利用美國商標法中的一項重要規定——商標“不可爭辯性”權利。
一、什么是“不可爭辯性”權利?
美國“商標法”第15條條例表明,如果注冊人自商標注冊之日起,連續5年在美國使用其注冊商標,則在第6年一年內,注冊商標持有人可以提交一份宣誓書或聲明,讓該注冊商標所涵蓋的商品或與之相關的服務專有權獲得“不可爭辯性”的權利。
目前該條例僅適用于在聯邦主簿上注冊的商標,不適用副簿注冊商標(副簿注冊商標有另外一個方式來聲明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一旦該商標的使用權具有“不可爭辯性”,注冊人則擁有在貿易中使用其商標的獨占權的確鑿證據,并且任何第三方再也不能因缺乏顯著性或商標沖突等理由要求撤銷該商標注冊。
二、“不可爭辯性”主要體現在哪幾個方面?
1. 該注冊商標真實有效,合法存續,不可爭辯;
2. 該商標已獲準注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不可爭辯;
3. 商標所有權歸屬于商標所有人,不可爭辯;
4. 商標所有人對該商標申請的產品或服務擁有商標專用權,不可爭辯。
三、如何申請“不可爭辯性”權利?
四、注意事項
申請“不可爭辯性”權利后仍然可以用以下理由提無效異議:
1. 商標為通用名稱;
2. 商標名稱具有功能性的;
3. 自愿放棄該商標(abandonment);
4. 該商標具有欺騙行為,或遞交欺騙性資料;
5. 該商標內容對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
6. 商標具有侮辱性質;
7. 商標引起虛假聯系;
8. 商標代表了葡萄酒或烈性酒的地理標志(必須滿足一定要求);
9. 商標代表任何國家的國旗或紋章;
10. 商標未經其遺孀同意,使用已故總統的稱號或姓名。
來源:國際知識產權